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森与王某华经预谋,于2014年1月23日18时许,由王某森驾车送王谋华到崇山路乐购店,王谋华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进入被害人位于成龙花园小区住宅内,把爆炸装置安放在受害人进户门上后离开,19时许受害人妻子开门倒垃圾碰触爆炸装置发生爆炸,爆炸物外罩木板迸溅走廊各处,受害人家防盗门被炸出一个10厘米左右凹坑,邻居房门门镜震落,王某华安放完爆炸物后到约定地点由王谋华驾车接走。
二、辩护意见 经被告人王某森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王某森并阅卷了解案情,提出被告人王某森犯爆炸罪但依法应从轻减轻处分,首先,王某森及王谋华均称只想吓唬吓唬被害人,没有伤害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没有造成较重后果。其次,爆炸装置为王某华独自利用“二踢脚”制作,被告人陈述仅使用一个,没有放入有杀伤力的材料,不同于一般爆炸案。再次,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且认罪悔罪。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量刑结果已经超出委托人预期,收到良好的司法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