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某医用氧气厂 被告:沈阳某容器制造公司 原告于被告签署槽车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制作两台储罐并装配到原告自行购买的底盘车上,由原告联系沈阳某车辆厂进行改装,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8年后,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公司,由于槽车不在国家发改委注册改装目录,无法上路运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190余万元。
二、案件焦点:1.管辖 2.时效 3.被告有无义务承担原告损失
三、代理意见: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阅卷并了解相关情况,首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经一、二审未予准许。开庭时,代理人提出:1.被告只是依据合同为原告生产两台槽罐,且已按约完成,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原告车辆无法运营,原因在原告自身,而不在被告,原告当年为省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3.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判决结果: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