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原告:于某等五人、被告人司机、被告运输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在法库县新区南路,被害人骑摩托车与被告人驾驶挂车相撞,被害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诉讼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60万元。
二、案件焦点:赔偿项目及数额及怎样承担
三、代理过程:本案为刑附民案件,适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法规, 告人、车主、保险公司应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应首先赔偿,其次,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赔偿,经做工作,司机赔偿15万,车主赔偿29万。
四、审判结果:55万元调解解决。